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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有哪些规定?
2007-12-27 02:09: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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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下列行为是被禁止的:(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需要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二)工种岗位要求;(三)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四)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用人单位也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但须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须交验的材料有:
  (一)单位行政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招聘广告文书。当然,招聘广告制作和发布还须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张贴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的招聘简章私自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用人单位若发布内容不实或虚假的招聘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最后,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在录用之日起的30日内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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