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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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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城乡燃气用户各自的职责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职责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开展智慧燃气建设,提高全民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管理工作,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移送涉嫌燃气安全使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盗用燃气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领域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城乡燃气供气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应当每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对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消除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及时通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协助督促整改。 

  城乡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主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更新、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新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安装,既有居民用户应当逐步改造安装。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应当具有自动熄火保护功能。 

  关键词:鼓励与禁止 

  《规定》鼓励使用针对燃气用户安全环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对老年、独居等特殊用户,推广使用具备定时、过流切断等功能的安全装置。 

  《规定》明确,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不得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不得改变燃气用途;不得让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不得发生盗用燃气以及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利用气瓶倒装燃气,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摔、砸、滚动、倒置气瓶,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以及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加热,燃气经营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关键词: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等行为,可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贠娟绸) 

 

(原标题:山西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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