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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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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办法》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办法》主要规定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动受害补偿情形,如因主动攻击、挑逗、违规饲喂、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情形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补偿的范围。

《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将为加强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是我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党的二十大有关生态保护和人民至上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保护法规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是更加有利于生态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受法律保护,不可随意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导致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时,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既是法律救济的需要,又是生态保护的需要。依法、有序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可以有效避免受害群众的报复性猎捕,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二是可以较好地解决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随着山西省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的增多,遭受野生动物损害的情形也大量增加。一方面说明全省林草生态建设的持续改善,群众对生态环境和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表明生态补偿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办法》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关切,媒体关注的这一民生问题,对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公共利益来考虑进行制定。《办法》的出台,是省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的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使得野生动物致害的具体补偿措施更贴近人民群众。同时,《办法》的出台,对健全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牛牧瑶)


(原标题:山西出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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