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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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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我市从今年起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并补发1—7月救助金,8月1日起纳入正常运行。 

    一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0元。标准提高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柳林、孝义695元,离石660元,汾阳、临县650元,其他县6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柳林、孝义6084元,中阳、交城、文水、汾阳、交口、方山、离石、岚县5664元,兴县、石楼、临县5508元。

    二是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提高的1.3倍统筹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城乡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800元。提标后,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柳林、孝义11100元,汾阳、临县、离石10600元,其他县101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柳林、孝义8200元,其他县(市、区)7700元。

    三是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按照不低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测算,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全自理2300元,半自理5700元,全护理11400元;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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