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
主要 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孝市监新义东罚字
[2019]第10034号 |
孝义市李记烤鸭店达不到规定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逾期未改正案 | 孝义市李记烤鸭店 | 92141181MA0KHGNAX0 | 李俊杰 | 达不到规定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逾期未改正 |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2019.8.14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5 | |
2 | 孝市监新义东罚字
[2019]第10035号 |
孝义市嘉峪便利离柳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孝义市嘉峪便利离柳店 | 92141181MA0KJMC64H | 马秀秀 |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
2019.8.14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12 | |
3 | 孝市监新义东罚字
[2019]第10036号 |
孝义市府前街卓越小飞象孕婴童用品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案 | 孝义市府前街卓越小飞象孕婴童用品店 | 92141181MAOJ8CHN7N | 张双龙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
2019.8.23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22 | |
4 | 孝市监新义东罚字
[2019]第10037号 |
孝义市百姓食府二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案 | 孝义市百姓食府二部 | 92141181MA0HL06D10 | 赵海燕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
2019.8.23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22 | |
5 | 孝市监高站罚字[2019]60010号 | 孝义市高阳好又多超市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拒不改正案 | 孝义市高阳好又多超市 | 92141181MAOHX7T73R | 王旭国 | 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2019.8.30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29 | |
6 | 孝市监执队罚字[2019]27号 | 孝义市永德水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孝义市永德水业有限公司 | 91141181568473203 | 于张娥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2019.8.29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1 | |
7 | 孝市监执队罚字[2019]25号 | 山西龍泉饮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山西龍泉饮业有限公司 | 91141181325800997J | 张宏伟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2019.8.29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1 | |
8 | 孝市监药械罚字[2019]64号 | 孝义市正东堂药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案 | 孝义市正东堂药品有限公司 | 91141181MA0JTU7J4B | 张俊卿 |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动履行
2019.8.8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