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由市安监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年减少、严格准入”的原则,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二、城市建成区及周边范围内严禁烟花爆竹布点销售,凡是在城市建成区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均属非法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查处。
三、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我市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对其烟花爆竹予以全部没收销毁,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对其烟花爆竹予以全部没收销毁。其中,烟花爆竹数量巨大、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从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已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但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暂扣许可证,并查封扣押其烟花爆竹产品,两年内不得再办理相关许可。
五、在本市辖区内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到吕梁市日杂公司、孝义市日杂公司指定点采购进货,从其它渠道采购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假冒伪劣、违禁或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烟花爆竹产品的,将一律视为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暂扣销售许可证,取消销售资格,并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从重处罚,于24小时内全部销毁,同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吕梁市日杂公司、孝义市日杂公司必须从吕梁市安监局确定准入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的生产企业采购,按规定品种目录进货,并严格落实销售配送制度,对未落实配送或由经营人私自拉运的将从重处罚,严禁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
七、凡从我市境外未经允许私自购卖运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主动向公安、工商质监部门申报,并全部上缴私自购入的烟花爆竹。对主动申报上缴的,免予处罚。否则,一经举报或检查发现,证据确凿的,将由工商质监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八、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行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等必须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输烟花爆竹。否则,将扣押其拉运的烟花爆竹,从严进行处罚。
九、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甚至阻扰或抗拒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十、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节日期间开展A级或B级烟花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核许可手续,并到指定地点购买来源合法的烟花爆竹。同时,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进行燃放,否则,将视为非法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为切实维护全市安全稳定的大局,有效防控环境污染,希望全社会各级、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根据举报情况对举报人给予500元—5000元不等的奖励。
举报电话:公安局 110
安监局 7837712
工商质监局 12315
市民举报热线 12345
孝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