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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19-00981
著录日期:
2019-05-30
标  题:
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城乡低保进行复核申报的通知
文  号:
新义字〔2019〕14号
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城乡低保进行复核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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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低保工作,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城乡低保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经我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对全街道的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复核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城乡低保有关规定,此次低保复核申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逐户核查、全面审核的原则,要求对照条件全复核、低保对象全见面、复核申报结果全公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努力实现“政策把握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核准确、档案资料齐全”的目标,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魏德健(街道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组长:郭  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副  组  长:王向国(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郭丽萍(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陈晓霞(街道纪工委书记)
  郭晋涛(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
  陈锦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高永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马  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  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晋东(街道党工委委员、新义派出所所长)
  张海彬(街道办事处老干协理)
  武静恒(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副主任科员)
  冯文生(街道工会主席、财经中心副主任)
  张丁丁(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财经中心主任)
  张秋梅(街道纪工委副书记)
  张豪悦(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文化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民政办(218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连雪萍同志兼任,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收入标准原则。将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作为能否纳入低保范围的依据(2019年城市低保标准55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4764元/年),同时要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入户核查,对经济好转家庭告知退出原因,及时予以退保;对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复核申报过程中要强化低保政策宣传,明确保障标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张榜公示,责成专人对所有复核和新申请低保家庭入户核查,切实做到入户核查率达100%。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保证此次复核申报规范运行。 
  四、复核申报对象及时间 
  对2019年4月底前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全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未纳入低保的对象进行申报、审核审批。各村、社区。要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按照“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核算收入、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总体安排从2019年5月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各村、社区务必于7月20日前将资料报回街道办事处民政中心。复核和新申请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从3季度执行。
  五、复核申报的内容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全面落实补差救助的通知》(吕政办〔2016〕24号)文件精神,此次复核申报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复核、申报家庭收入进行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补差救助,通过核算申请家庭收入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纠正“漏保”“错保”等问题,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一)申请人资格的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城市为550元/月、农村为4764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街道申请低保。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财产要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是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的;二是拥有机动车辆(不包括农用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的;三是拥有两套(含)以上房屋(人均面积低于廉租房规定面积的除外)的;四是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五是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三)申请人申请地的确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与申请人户籍类别相一致的低保申请,经常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申请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复核对象和新申请对象的所有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信息要与省、吕梁市信息平台进行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比对,做为认定低保资格的依据。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计算
  核算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时,按照《孝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全面落实补差救助的实施方案》执行,并参照下列情形计算。
  1、城镇居民按核查前6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核算家庭人均收入;农村居民按核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核算家庭年人均收入。在申请低保前6个月(12个月)内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最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基本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非稳定就业的人员,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折减系数核算其收入。以种养殖为主业的家庭,按照实际产量和我市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核算种养殖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照我市平均产量确定。
  2、申请人的成年已婚子女有以下情况的可不计赡养费:(1)子女的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有一、二级残疾或近三年患文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花费巨大的可不计赡养费;(2)子女是低保户的不计赡养费;(3)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一般不计赡养费,但是领取退休工资的财政供养人员应当计算给付的赡养费;(4)赡养费计算时可不计入已婚的孙子女的赡养费;(5)申请对象的子女如有死亡的,其媳妇、女婿可不计赡养费。
  3、老年人子女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廉租住房规定面积的除外)或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原则上不应该纳入低保;本条所述老年人子女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包括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
  4、子女已成年但未婚且在孝义市域外就业的,可以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是要计算赡养费。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应超过廉租住房规定总面积(50平米),住房按照产权证的登记人认定。
  6、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单独提申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具体办理过程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核查期有稳定工作的,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含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对象),本人未婚无子女且年龄在30岁以上,父母年龄在60岁以上的,可不计算父母给付的抚养费;若残疾人本人未婚且年龄在30岁以下的,如单独申请要计算父母给付的抚养费;(2)在核查期父母双方为非稳定就业的人员,成年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含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对象)可纳入单独申请低保范围;(3)18周岁以下的重度残疾人要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办理;(4)生活困难的三四级残疾人申请低保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7、对于有残疾但未办理残疾证、有病但无钱住院治疗无法提供病历证明的,生活条件明显恶劣的特殊困难人员,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要主动发现、入户调查,结合民主评议给予申请办理,所需证明资料由村(居)委和乡镇、街道出据。
  8、核定补差额度的方法是:城乡低保家庭月保障金=(城乡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口,计算单位为元/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整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凡人均月补差低于70元的,按照最低70元/人给予救助。
  9、2018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84元/年(1424元/月),非稳定就业人员按照以上基数进行收入核算。
  六、对特殊群体的兜底保障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或者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刚性支出过大的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规定的,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规定程序全部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对实现就业或者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6个月内实行低保渐退,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二)对支出型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具有我市户籍,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农合医(城镇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导致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收入,但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单独申请纳入全额享受低保待遇范围。
  (三)对城镇困难职工和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对全市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及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七、落实分类施保政策
  根据吕民发〔2014〕32号文件精神,低保家庭中的以下特殊人员,可以享受与本人情况相符的其中最高一项分类救助金。一是符合特困条件但未纳入特困供养的“三无”对象,省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患者,患慢性疾病且需要长期治疗的人(持有慢性病诊疗证且有持续就医记录),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我市低保标准的30%增加分类施保金;二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重点优抚对象,丧偶单亲家庭子女,正在就读公立学校高中以上(含高中)的学生,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我市低保标准的20%增加分类施保金;三是三级、四级残疾人,正在就读公立学校初中以下(含初中)的学生,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我市低保标准的10%增加分类施保金。
  八、低保家庭中失能老人的评估
  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一般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由乡镇、街道入户核查时进行初步评估,初评后上报的失能老人,将委托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复评,是否失能以专业医疗机构复评结果为准。 
  九、严格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根据文件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村(社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困难群众的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街道)进行审核。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签字确认。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广泛宣传低保政策、低保办理程序。
  (二)严格审核。各村、社区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街道包村社区干部等(3人以上)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村/社区组织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村)社区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会由包片干部、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应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五个程序。低保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户主委托的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家庭,村/社区/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
  (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乡镇(街道)的委托情况,进行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将信息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回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核查结果再次调查并完善手续,对确属不应该享受低保的要由乡镇(街道)做出处理意见,乡镇、街道将处理意见和完善的手续统一书面报回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五)全程公示和入户抽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设置固定的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及审核审批流程。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情况和确定享受低保人员结果,并保证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民政局要随机入户抽查,入户率要达到规定比例。未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六)按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代发金融机构共同实施,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各村、社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低保复核申报中,要主动作为,落实低保工作的受理审核主体责任,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
  (二)广泛宣传,耐心解释。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各种会议、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的各项法规政策。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符合城乡低保政策的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低保政策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一是要继续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二是完善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要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不能以平衡各种因素为缘由放宽低保准入标准,引发新的不稳定;不能以各种理由阻止困难群众申请低保。三是继续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阳光低保”、“诚信低保”。四是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五是乡镇、街道要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对确实困难的群众要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核查,随时上报。
  (四)严肃纪律,按章办事。此次复核申报工作街道包村社区干部是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主干和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谁调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违反政策,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人员,以及在低保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依规处理。与城乡低保工作相关的单位或责任人,拒不为申请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追究其责任。
  (五)按时报送资料。低保复核申报已经形成制度,各村、社区要根据通知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此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因不能按时上报影响低保资金下拨的,由所属村、社区负责。
新义街道办事处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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