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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19-02471
著录日期:
2019-08-01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孝义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孝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19〕44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孝义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孝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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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孝义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孝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激活产权权能,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依法合规、服务农业、自愿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抵押合同。
  第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登记单位,负责提供业务咨询、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抵押登记、抵押物估值等服务。
  第六条  为扶持承包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市政府将对符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发放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七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或通过合法流转交易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持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得用于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承包土地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
  (三)流转土地未按照程序获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范围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依法不得抵押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  抵押期间,除土地被依法征收外,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改变农业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人获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估值的50%。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际经营需要,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但不得超过农村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或有效的流转期限。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人利率定价委员会确定的农户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资料审查  权属查询审核  贷款审批  签订合同  抵押登记  贷款发放  贷款到期回收并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贷款人审查通过后,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填写《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表》,以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经营权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进行权属查询并备案;以流转交易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查询登记。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核准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
  第二十一条  签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借款人基本资料;
  (三)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承包土地经营权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或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的书面资料;
  (五)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同时在指定媒介公示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收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还款手续等有效手续,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收回相关权属证书材料。

 

第五章 抵押物处置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借款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或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处置抵押物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二十五条  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纠纷的,借贷双方可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配合借贷双方处理纠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及登记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造成相关交易主体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孝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产权权能,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包括收益)作为抵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应遵循“服务三农、积极稳妥、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股权抵押合同。
  第五条  孝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实行登记制度。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登记单位,负责提供业务咨询、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抵押登记、抵押物估值等服务。
  第六条  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展项目,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成员收益,市政府将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发放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其获得的股权作抵押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法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
  (三)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事宜;
  (四)用于抵押的股权无权属争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不得用于抵押:
  (一)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权属证明的;
  (二)股权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第九条  借款人获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估值的50%。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际经营需要,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人利率定价委员会确定的农户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资料审查  查询审核  贷款审批  签订合同  抵押登记  贷款发放  贷款到期回收并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贷款人审查通过后,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登记申请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股权进行权属查询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人核准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
  第十九条  签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借款人基本资料;
  (三)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五)股权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股权抵押登记)》,同时在指定媒介公示股权抵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贷款人收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股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股权抵押登记)》、还款手续等有效手续,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收回相关权属证书材料。
 
第五章 抵押物处置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处置只能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发生纠纷的,借贷双方可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配合借贷双方处理纠纷。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及登记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造成相关交易主体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资控股的公司)抵押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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