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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0-02681
著录日期:
2020-07-17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0〕36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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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孝义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吕梁市委“1234”发展战略,按照“三对”“六最”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标准地”改革目标,努力打造全国一流的投资环境,为全市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使用范围

  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三、主要内容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增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事先作评价。“标准地”出让前,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对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性评价等,为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奠定基础。上述评价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二)事前定标准。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建立孝义市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

  (三)实施“标准地”出让。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五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以及政策处理、协调等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四、实施流程

  (一)出让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标准地”土地出让申请,按照区域评价成果和控制指标,提交“标准地”出让地块的详细指标。

  (二)部门联审。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地块详细指标进行联审,出具拟出让地块联审意并见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

  (三)企业承诺。土地出让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受让企业要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对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进行联合复核验收。未通过施工验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违背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达产复核。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对能耗、环境和固定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复核达标的,出具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程度、亩产税收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职责分工

  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一)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做好“标准地”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紧密衔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在短时间内开工建设。

  (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区域性评价,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

  (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四)住建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协助区域内的重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开展建筑节能、绿色施工、抗震设防等要求。

  (五)水利部门配合完成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六)能源部门配合完成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能耗控制要求。

  (七)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八)文物部门配合完成区域文物保护评估。

  (九)行政审批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评价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组织协调项目竣工联合勘验,对本级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十)商务部门负责开发区标准地政策贯彻落实的督促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应急、行政审批、开发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组(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标准地”出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郑洪泉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强化监管考核。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根据“标准地”相关标准及法定要求持续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工作实效。市工信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后的经济评价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前后的环境评价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及规划情况的巡查工作,市住建局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所涉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推进管理和服务,落实全程项目管理。

  (三)实行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对未按照承诺规定及“标准地”使用协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照承诺、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相关改革内容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企业按承诺制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及时协调解决、总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确保我市“标准地”改革取得成效。

  附件:1、孝义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组

  2、孝义市“承诺制+标准地”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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