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1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境内所有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要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前往所在社区、居委、村委进行健康登记;本人及家属要积极配合卫生医疗部门做好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等人员的隔离观察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故意隐瞒病情和接触史、阻碍相关工作人员正常开展疫情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并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制造恐慌氛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对抢购物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借疫情进行制假贩假、趁火打劫、盗窃、哄抢、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的;
四、对疫情防治期间实施投毒、放火、抢劫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疫情防治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