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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的孝义县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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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三十年(1941),阎锡山利用合作组织,在孝义进行商业活动。不时,成立了县经济管理局,对境内私商实行分行合组。合组办法,按商品销路情况分为热销、冷滞、残品3类。热销货按账面价十成变九折计价;冷滞品分别不同程度,按账面价变五至八成计价;残品按残损程度计价。愿作价的,即被作价,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不愿作价的,采取代销办法,议价代销,何时销出,何时付款,并抽取2%的代销费。私商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和地址在内,一律归公借用,陆续归还,人员由公选用。民国三十二年(1943)春,将经济管理局改组为县合作供销社,按国民党中央政府合作社规定,合作社必须由社员集资经营。阎锡山自知自己的合作社完全系属公费,遂篡改了名称,不叫“合作社”,而叫“合作供销”。采取私营公管的办法,由私人集资经营,时有股金67万元。在分行合组的基础上,设立了棉布、百货、杂货、五金门市部,垄断了零售贸易。与此同时,成立了消费分社(简称平购处),又与平价购销处结合,垄断了采购批发业务。
  合作供销社的业务活动是需要一定资金的。在处理分行合组的商品中虽然获得了不少利润,但远不能解决资金的需要。由合作供销社来发行一种变相的地方纸币,即所谓“产物的收条”——合作券。合作券的发行,仅限于接受产物使用,实际上合作券成立了掠夺人民产物的工具。当时,合作券与法币的比值是2:1。而每石小麦价为法币30元,后小麦价涨至40、50、60元,合作券价15元仍不变更。但合作供销社的物价并未坚持“固定不变的价格”,农民售粮后从合作供销社并买不到同等价值的货物,而且物价不断上涨。加之,合作供销社货物品种不全,持券人买不到需用的东西。合作券既无现金准备,又不能出县流通。因此,在人民的心目中信用全失,讥讽为“口吹大洋”、“短腿合作券”、“活捉券”。
  抗日战争胜利后,阎锡山为了和蒋介石争夺财产,在经济实施上转变手法,集中注意发展山西省民营事业,把合作社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但为了应付国民党中央政府,不能不有一套合作社的组织。从民国三十六年(1947)依照国民党中央政府《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进行改组,并重新建立省设山西省合作物品供销处,县设合作联合社,村设合作社。是年,在孝义劝股入社,全县认股2373股,股金额达3414万元。其中:村办合作社有王屯、前营、樊庄、下吐京等48个,社员7912人,股金1.2万元(社员股金,每股一至二元);在兑九峪设乡办合作社一个,社员1613人,股金3318万元;在古城中阳楼北设县联社,社员48人,股金94.8万元。县联社、分合作社,社数少,股金大(含阎锡山接收了日伪“农产公社”的财产)。当时日伪“农产公社”的财产多系麻袋折价,以后阎锡山又将麻袋拨给军用。因此各合作社资金枯竭,无法经营业务,处于苟延残喘的境地,仅能维持人员生活。
  1948年,孝义县解放前夕,交通断绝,城内物资缺乏,投机居奇者蜂涌巧夺,市场混乱,各合作社也都卷入了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的活动中。所获利润,多为合作社经营人员所吞没,亏损却由合作社负责,成了少数人发财的场所。随着孝义解放,各合作社即行解体。
 
转自《孝义政协》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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