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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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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信息,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办法》共6章47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候鸟栖息地和水生生物繁殖场所、洄游通道等湿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在特定的季节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未经批准占用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费用一倍的罚款。未履行恢复湿地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可以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截断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公职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辛戈
(原标题:《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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