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10月1日起,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2350元、二类2250元、三类215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3.5元、二类12.9元、三类1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25.3元、二类24.2元、三类23.3元。此番调整将进一步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权益,合理增加劳动者劳动报酬,助力稳定就业市场,更好适配山西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需求。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该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韩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