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向市纪委监委、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征求了意见,其中:市纪委监委提出“第十四条因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示函内容不一致,建议删减第一款至第六款内容”的建议已采纳;市财政局提出“第十二条第十款不得用于高标准建设楼堂馆所、门楼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为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门楼亭廊栏”的建议通过研究讨论进行采纳,并将第十二条第十款内容改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建设楼堂馆所、门楼、门墙亭廊栏等公益设施”。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均无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