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切換到繁體版 网站支持IPv6
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时 支付周期可否超过一个月
【打印】

在涉及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实务中,存在计件工资制下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现象。比如,在某工程建设项目中,某劳动者负责墙壁粉刷工作,按10元/平方米的单价计算计件工资,而该工程半年才完工,承包商也是半年后才一次性结清该劳动者的工资。

那么,这种半年结一次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据此,有观点认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方面,双方约定的支付周期可以超过一个月,因此,半年结一次工资也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存在问题。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不管实行哪种工资制,均应当“按月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可以看到,该条款明确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且未区分针对何种工资制度,因此在计件工资制下,也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此外,部分地方立法也已单独对计件工资制的支付周期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但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属于特别规定,且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高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所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超过一个月。

笔者对此不认同。因为,从法律位阶上讲,相比于《劳动法》而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下位法,其相关规定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劳动法》第五十条已明确规定工资按月支付。此外,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本身的逻辑结构而言,该法条中间所使用的是分号,并非句号,即该条款前半部分规定的最长支付周期是“月”,那么后半部分的规定应与前半部分的规定保持逻辑上的一致,即在遵循最长支付周期为“月”的前提下,双方可自行约定支付周期。这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异曲同工之处。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八条所针对的是“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不需要一个月时间的情况,此时在劳动者完成劳动或具体工作后,应立即支付工资;如果“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需要超过一个月的时间,那么也应当遵循第七条的规定,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此才能使整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逻辑结构上保持一致,也才符合《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然,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由于工作性质的影响,有些劳动成果可能需要跨越一个月的时间才能确定,在一个月内无法准确计量。此时,可通过按月预先支付一部分,在劳动成果确定后,再“多退少补”的方法处理。而且,按月预先支付的,支付的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原标题: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时 支付周期可否超过一个月)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孝义市政府研究和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孝义市政府研究和服务中心

地址:孝义市党政办公大楼   网站联系电话:0358-7828576

版权所有:孝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晋ICP备11003284号-1  网站标识码:1411810001

晋公网安备 141181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