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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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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任海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孝义农商行的自然人股东红利不同程度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到期后未予以政策延续。

经与市税务局沟通,当前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自然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孝义金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承办单位:孝义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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