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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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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民营企业研发投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孝义市税务局严格按照以上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应享尽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执法风险最小化、纳税人“非常满意”为宗旨最大限度服务孝义经济发展。


孝义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