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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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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我局代拟了《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资金划转与记账、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以及新老政策的衔接,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纲领性文件,对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是历史的要求
  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始于2008年,执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两个,一是2007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 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二是2009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件)。
  从116号文、72号文的出台背景看,是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特点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带有临时性、过渡性且单独建立、封闭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情况看,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但由于全省、全市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差距较大,总体上看,政策实施效果不好。
  (二)《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是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市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大量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规模逐年扩大。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他们老年生活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经济问题和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社会问题。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原有的临时性、过渡性且单独建立、封闭运行的征地社保政策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
  (三)《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是时代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征地社保政策,既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要求,也是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一)把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人社部和山西省人社厅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总体思路,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办法。
  二是坚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在不改变、不冲突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制定由原来的单建制度、多种制度并存,转向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新政策。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征地社保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处理好新老政策关系。既要体现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府征地社保工作的新思路、新任务和新要求,又要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求做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便于基层操作。
  五是充分尊重村民委员会自主权。在确保政策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不越位。
  (二)充分征求意见
  一是开展调研,起草《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要求,我局在借鉴吕梁市和兄弟县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赴吕梁市人社局农保中心、离石区人社局、交城县人社局进行考察学习,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试行),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初稿形成后,分别向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民政局、发改局、农经中心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多次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实施办法》(试行)。
  (三)上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在切实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局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 号)文件的要求将出台《实施办法》对应的《政策依据》、《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市司法局审核意见》、等材料上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按内容分为七个部分:一、基本原则;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四、资金划转与记账;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六、新老政策衔接;七、组织保障。
  (一)“基本原则”部分
  在《实施办法》中,提出三个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第一个原则,体现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明确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三是明确不再单建制度。
  2、第二个原则,明确资金三个保障机制:
  (1)落实“先保后征”,“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
  (2)建立养老保险补贴预存款制度;
  (3)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的补偿机制。
  3、第三个原则,要求在贯彻落实新政策时,要一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部分
  1、《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保的范围和对象,并对“全部失去土地”和“失去大部分土地”有关比例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计算方法,增强了在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2、《实施办法》对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的认定流程进行了细化,坚持不重复进行补贴并向年龄偏大及困难群体倾斜的原则。
  3、强化主体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集体经济等给予补贴。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部分
  1、筹资标准。
  一是根据已建立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精神将补贴基数定为139;
  二是与老政策的有关内容进行衔接,人均筹资标准定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政策的连贯性;
  三是对“全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的”进行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2、资金管理。
  一是明确各部门在征地流程中社保费用的征收、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职责;
  二是符合“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筹资原则;
  二是强化责任主体,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部分
  在不改变、不冲突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将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国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部分
  一是明确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依据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核定和计发;
  二是在待遇核定和发放上明确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六)“新老政策衔接”部分
  一是在实际操作中,老政策执行情况差异性较大,《实施办法》对新老征地社保政策衔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出基本解决思路和政策规定,不作过细表述。
  二是在执行原有政策方面的历史欠账进行化解,通过以“出口补”的形式实现减轻财政支付压力,在待遇领取上符合上位文件要求,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新老政策的有机衔接。
  (七)“组织保障”部分
  一是明确在征地社保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有机协调,各负其责。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征地社保工作在征地程序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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