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用热表阀管理,规范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方合法权益,根据《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供热表阀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热力表阀是指市热力公司组织安装在集中供热建筑楼内管道(井)、室外(内)阀井等位置入户供(回)水支管道上的表阀,以下简称表阀。
第二条 表阀包括远传表、磁卡表、锁闭阀等类型,可实现供用热有效控制。
第三条 表阀由市热力公司统一配置,产权归市热力公司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进行安装、调节、移动、拆除、破坏、启闭等操作。
第四条 表阀由市热力公司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安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热力公司作为表阀管理主体单位,要加强与小区管理(物业)单位和用户沟通与协调,不得联合损害他人利益,不得以任何借口谋取私利,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 市热力公司安装表阀队伍必须按照工作规定,坚持工作原则,认真收集、统计用户信息,并严格按要求做好报送,以及更新和完善工作事宜。
第七条 安装工作结束后,由市热力公司组织进行验收。合格的,准予安装单位办理后续工作;不合格的,责令其在当年采暖季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热力公司要拒付安装费用。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合作关系。
第八条 表阀需安装在属于公共空间的区域供热管道上,并按工作要求区分供回水管道。否则,视为安装不合格。如遇特殊情况,由供用热双方协调,一致认可后可作出调整。
第九条 安装表阀位置的区域内,用户不得堆放杂物、摆设物品物件等,以保证表阀使用环境和方便表阀操作。
第十条 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市热力公司的表阀操作、检修和维护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干扰。对有管道井门闭锁、电梯分层控制的小区,管理单位要为表阀管理工作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对拒不配合或蓄意干扰的,可采取停供措施或报送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表阀启闭工作由市热力公司负责组织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否则,视为违规用热,将报送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如因表阀问题致使不能正常用热的,用户可致电市热力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7654222。
第十三条 市热力公司要认真接听用户用热故障热线电话,认真做好登记工作,特别是表阀故障问题必须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完成处置。
第十四条 表阀作为城市集中供热重要设施,所有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和监管,不得故意破坏或损坏。
第十五条 市热力公司要对表阀完成台账登记和影像留底等基础工作,保证能清晰界定管理与使用责任。组建专业的表阀管理队伍,制定稽查工作方案,采取实地稽查、表阀动作预警、管道温度数据筛查等工作方式,做到动态稽查每采暖季不低于3次,营造依规有序的供用热环境。
第十六条 市热力公司要全面保障用热缴费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已申请办理报停和逾期未缴纳热费用户的表阀稽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关闭表阀并保证处于停供状态。
第十七条 对发现个人报停用热、欠费用热、偷逃热费等违规用热行为,市热力公司要立即采取更为有效的停供措施,并严肃追缴全额费用。对造成表阀损坏的,要依规依价追偿设备及安装费用。以暴力、威胁抗拒缴费的,将报送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现管理单位有组织、有预谋破坏表阀、损坏供热设施、妨碍供热等行为的,市热力公司要在小区内张贴《停热通知》及采取小区整体停供措施,并向管理单位追缴全额费用包括表阀及安装费用等。以暴力、威胁抗拒缴费的,将诉诸法律或报送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孝义市热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孝义市热力公司
编辑/办公室
审核/郭永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