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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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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

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为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三、关于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通知》强调,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四、关于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通知》要求,要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

五、关于优化办理流程

在2021年民政部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基础上,《通知》对个别条款进一步优化细化。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低保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通知》提出,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进一步压缩了办理时限。为适应流动人口救助需求,《通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低保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也予以了明确规定。此外,《通知》首次明确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将极大便捷临时遇困群众申请救助。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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