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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发展指标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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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确保“十四五”期间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取得实效,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指标分解

(一)2025年,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有率达到100%。

任务来源:《“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跟踪调度要点:各地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覆盖率,未建有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县级行政单位名单,建设计划及完成进度。

(二)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

任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山西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跟踪调度要点:1.各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建设计划及完成进度。2.各地需增加护理型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数,建设计划及完成进度。

(三)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达到80%以上。

任务来源:《“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跟踪调度要点:各地评定为相应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和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情况,各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情况,建设计划及完成进度。

(四)支持县(市、区)建设连锁化、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失能护理、短期托养、心理慰藉等服务。

任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山西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跟踪调度要点:各地建成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的区县数(任务分解见附件 1),建设计划及完成进度。

(五)到2025年,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

任务来源:《“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山西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跟踪调度要点:各地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建设计划及完成进度。

(六)到2025年,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大于90%。

任务来源:《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

跟踪调度要点:各地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情况,建设计划及完成进度。

(七)支持3264户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

任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2〕9 号)。

跟踪调度要点:各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完成数,改造计划及完成进度。

(八)失能老年人社区帮扶率达到100%,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任务来源:《“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跟踪调度要点:建立失能老年人社区帮扶制度情况,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制度情况,在社区生活的失能老年人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底数情况(分别统计)。

(九)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任务来源:《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

跟踪调度要点:各地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和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情况,工作计划及完成进度。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发展指标跟踪调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跟踪调度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已经分解任务的,要按照市级分解任务推进落实;市级未分解任务的要根据规划指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涉及本县(市、区)主要目标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确保相关发展指标按期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跟踪调度。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发展指标跟踪调度表》(附件1、2、3、)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完成数据更新和相关材料报送(报至市局社事科),2023年首次填报时间为1220日前,需同时反馈  2022年基数情况表。相关数据要及时填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将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半年调度、年中通报、年底评估”工作机制,对相关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全过程监测跟踪,并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三)完善保障措施。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快完善相应支持政策措施,积极争取资金安排,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等纳入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库。

附件1.“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发展指标跟踪调度表(2022年底基数表)

2.“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发展指标跟踪调度表(年度计划数表)

3.“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发展指标跟踪调度表(完成数表)

4.名词解释

5.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任务分解表

6.2024年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分配表

吕梁市民政局

2023921

附件4

名词解释

1.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有率是指〔本市内建有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县(市、区、

)数/县(市、区、旗)总数*100%〕。

2.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是指建在养老机构中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界定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1)配置护理床,或配置普通床并按照失能老年人1:3、部分失能老年人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2)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3)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是指市级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建有护理型床位数/床位总数*100%。

3.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是指在县(市、区、旗)范围内至少建有一个县(市、区、旗)级层面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同时在该县(市、区、旗)范围内有 60%的乡镇(街道)各建有至少一个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并在建有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建有若干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辖区内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了“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每个县(市、区、旗)为一个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4.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是指具备全日托育、日

间照料、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综合功能,服务半径至少覆盖所在乡镇(街道)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是指本市内建有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数/乡镇(街道)总数*100%。

5.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是指本市内建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社区数/城市社区总数*100%。

6.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是指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主要目标,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7.失能老年人社区帮扶率是指在社区获得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织和个人帮助支持的失能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 认定)/在社区生活的失能老年人总数*100%。

8.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是指在省级层面建立相关月探访制度的基础上,本市内每自然月接受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采取上门、远程音视频等多种形式探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数/特殊困难老年人总数*100%。

9.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是指失能特困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是指市级行政区域内在自愿前提下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失能特困老年人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总数*100%。

1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是指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特困老年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是自愿入住且已经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特困老年人数/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特困老年人数*100%。

附件5:

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县(市区)

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的

数量

1

离石区

1

2

孝义市

1

合计


2













附件6:

2024年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分配表

县(市、区)

改造户数

文水

200

汾阳

200

临县

200

柳林

200

兴县

100

石楼

100

合计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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