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全市各项宏观经济管理,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国有企业的分配方案。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和预算调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及预算编制,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定地方彩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工作。负责审核和编制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管理市本级财政银行账户和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整合、调剂、共享机制,负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审核批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剂、处置、产权界定等事项。
(七)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市属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全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地方政府债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和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参与相关对外谈判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拟定全市会计管理的工作制度及补充规定,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制定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全市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实施绩效管理,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2)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着力防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将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职能划归农业农村局。
(4)将财政局的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归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