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根据中央、省、吕梁市部署,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领导全市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办、国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二)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做好吕梁市统计局核算我市国内生产总值(GDP)的配合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统计数据与全市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省和吕梁市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各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市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根据国家、省和吕梁市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各项调查;汇总、整理开发和提供有关全市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体旅游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统计调查监测。
(七)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收入、科技创新、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基本单位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建立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推动大数据在统计领域应用。制定全市统计信息化技术标准和运行规则,为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管理全市统计调查数据资源,对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处理;维护全市统计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
(十一)依法审批或者申报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二)受吕梁市统计局委托,协助管理设在我市的调查监测中心;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 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