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和建议。开展重要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
(四)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申请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负责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工作。
(五)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全市有关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负责培育发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全市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工作。
(七)综合分析工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负责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工作。
(九)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统筹推进全市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
(十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对外交流及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作。
(十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十)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国内外贸易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十三)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
(二十四)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在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以及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协助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投资促进及进出口工作;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三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三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全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三十四)编制全市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大(重点)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三十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
(三十六)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三十七)拟订全市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三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十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十)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市工信和科技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
2.与市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能源局承担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市工信和科技局不再承担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市能源局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工信和科技领域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