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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0-00518
著录日期:
2020-03-22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
文  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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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区域
  全市范围内有林地、灌木林地、退耕还林地、荒山荒坡、旅游风景区和通道两侧林带。
  二、封山禁火时间
  2020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三、封山禁火要求
  1、封山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封山禁火区,严禁在封山禁火区野炊、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乱扔烟头等使用明火行为。
  2、各乡镇、街道、国营林场、旅游风景区必须在封山禁火区设立森林防火宣传醒目标志。对必须进入封山禁火区进行农事作业的人员加强防火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3、各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巡查检查,积极宣传预防森林火灾常识。
  4、封山禁火期间,封山禁火区内有关单位要在重点区域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出检查站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相关人员要自觉配合接受检查。
  5、森林防火特险期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全市护林防火工作实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通报批评。
  四、处罚措施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封山禁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市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阻碍森林防火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孝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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