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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0-00565
著录日期:
2020-03-26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意见(试行)
文  号:
孝政发〔2020〕4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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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加强耕地保护,储备补充耕地和粮食产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是新形势下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为切实加强对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引导,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利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土资源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及《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建立健全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整治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多渠道储备补充耕地和粮食产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耕地资源保障。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整治计划,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荒草地等可开发为耕地的土地。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市政府制定鼓励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政策措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民间资本开发造地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业、审计、水务等部门联动,民间资本参与共同推进。

  (二)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坚持投资主体自愿,尊重群众意愿,保护投资利益的原则。民间资本造地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获取合理收益。

  (三)明确主体,自主实施。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实施主体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种植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或社会投资人。民间资本开发造地项目立项批准后,自筹资金,按照项目设计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四)指标回购,规范交易。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市人民政府委托自然资源部门将开发新增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购,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指标交易。

  四、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程序

  (一)投资人申请。投资申请人可先行选择开发造地地块,并提供所在村出具的同意开发的书面意见,加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初审。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对投资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及地块的立地条件、地类等进行论证审核,符合条件并论证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为投资主体。

  (三)项目立项审核。投资主体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测量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论证,并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可研报告。市自然资源局接到报告后,组织农业、水利、财政、预算等领域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

  (四)项目设计预算评审。投资主体按照立项批复,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通过后下达设计批复,并与投资主体签订土地开发造地项目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五)项目实施。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中一般不得改变初步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须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投资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投资主体的申请,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复核、耕地质量重估。对工程达到验收标准的,组织农业、水利等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下达竣工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对投资主体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复核重估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五、指标回购及投资利润分配

  按照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造地,促进农业发展的原则,对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全部由市自然资源局回购,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回购时,综合考虑民间资本开发造地项目的建设成本投入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回购标准。具体程序如下:

  1.确定指标回购的项目建设成本。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民间资本开发造地项目竣工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决算,指标回购时由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对其提供的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出具审计报告或评审意见,评审投资额作为指标回购的项目建设成本。

  2.利润分配方式。使用新增耕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按照“投资成本+质量等级奖励”方式进行资金分配。指标回购时,剔除审定的项目建设成本后,按照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予以奖励。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奖励标准为:10等耕地每亩奖励30000元,11等耕地每亩奖励25000元,12等耕地每亩奖励20000元,13等耕地每亩奖励15000元,14等耕地每亩奖励10000元。奖励资金由投资主体、项目所涉乡镇(街道)、村委按照4:3:3的比例进行分配

  3.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确定的回购方式,投资主体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回购合同,明确新增耕地面积、粮食产能、回购金额等事项。

  4.资金拨付。回购合同签订后,先予拨付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征收土地报件上报后,拨付奖励资金。资金从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监督及管护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农业、水利、审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民间资本开发造地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在造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承担起工程建设监督责任,督促项目投资主体履行合同约定,全程跟踪,严把验收关,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

孝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孝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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