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孝义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经济形态向现代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构建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服务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央企、国内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吸引中小型专精特新企业在我市聚集发展,培育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土优势总部企业,力争5年内全市总部经济企业数量超过50家。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经孝义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对地方做出一定贡献的企业;
2.在市外拥有(全资或控股)2个以上子(分)公司,或被母公司授权履行区域管理职能的企业;
3.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两年均无失信行为。
(二)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零售企业100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2.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等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3.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前沿攻关等领域国内行业排名50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4.已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企业的总部。
(三)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方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
2.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
3.年度对地方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4.新落户企业,对其认定的考核期为自申请之日起一年。
三、扶持政策
1.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根据其对地方贡献部分的80%,按月给予奖励。
2.人才奖励。对总部经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其对地方贡献部分的60%,按月给予奖励。
3.中介奖励。对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落户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各类中介人,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四、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2.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与领导组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扶持政策、考核目标、兑现条件等事项,并通过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兑现。
3.对总部经济的各项扶持政策实行“后补贴”。贡献奖励和人才奖励按月结清,次月兑现。
五、附则
1.适用本意见的企业,应在协议中承诺享受政策期间不将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本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扶持资金用于自身经营与发展活动。
2.企业同时符合本市其他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解读链接:【图解】市招商引资中心关于《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政策咨询:孝义市招商引资中心 投资管理科 782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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