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为确保各乡镇和街道能“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贯彻省政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要求,市政府从省政府制定的《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中,选取54项行政处罚事项下放至16个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林业、水利、交通、文旅等10个领域。具体内容见附件《孝义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为实现行政执法职权积极稳妥依法下放,设置过渡期,从文件下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相关责任。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安排专门执法人员参与、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案件线索需要执法部门配合的,或开展联合执法的,可以请求执法部门派执法人员参与办案,执法部门应全力配合。
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执法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市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市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内的职权进行名称变更、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由市司法局牵头,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公安、司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按要求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全省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三、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市司法局牵头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以综治网格为主,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组织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梧桐镇人民政府、下栅乡人民政府、新义街道办事处、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振兴街道办事处作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示范创建单位,要先行先试,探索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为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下放职权工作动态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
附件:孝义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孝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图解】市司法局对《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孝义市司法局 行政法制股 0358-7828026
相关链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