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孝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孝政规发〔2024〕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孝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吕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完善县级储备粮工作机制,按照吕梁市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储备规模,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计划,建立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合理损耗、轮换及动用价差亏损(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建立县级储备粮基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县级储备粮信贷资金需要。
第六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孝义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章 计 划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吕梁市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本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级储备粮计划(其中口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计划。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按照规定实行均衡轮换,也可按储存期(小麦4年、玉米3年)到期轮换。
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逐级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罐)容规模达到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品种、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仪器和场所;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采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和县级储备粮基金;
(三)以县级储备粮和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四)利用县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五)在县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六)租仓储存、委托代储;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八)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优先轮换库存中接近不宜存或者储存时间较长的储备粮。
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能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新入库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动 用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研判,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补库时间、价差处理和费用补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可参照省、市储备粮标准执行,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县级储备粮动用或轮换产生的合理损耗、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由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同承储单位清算。县级储备粮第一次采购及轮换过程中,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拨付给承储单位。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同农业发展银行清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和县级储备粮基金。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县级储备粮基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农发行孝义市支行共同核定,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县级储备粮基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使用情况;
(四)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
(五)县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链接:【图解】市发改局关于对《孝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解读
【文字解读】市发改局关于对《孝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解读
【音频解读】市发改局关于对《孝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解读
政策咨询:孝义市发改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0358-7828292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