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吕梁市选(储)煤厂暂行管理办法》(吕政发〔2017〕27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吕政办函〔2017〕106号)和孝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煤炭企业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一)煤矿企业
1.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8座:
山西孝义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正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汾西正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汾西正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汾西正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汾西正安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所属煤矿3座: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达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元金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利民煤业有限公司
3.地方主体企业所属煤矿2座:
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金晖万峰煤矿有限公司
共13座煤矿企业。
(二)选(储)煤企业
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选(储)煤企业以及上述煤矿配套的选(储)煤厂(山西省、吕梁市直接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的煤矿附属或配套选(储)煤厂除外)。
二、监管职责
(一)市煤炭工业局承担煤炭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拟定全市煤炭行业合理开发规划和综合利用的建议;组织实施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负责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等有关生产经营手续的备案上报工作。
(3)督促落实煤炭企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经授权,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负责煤炭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查处煤炭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煤炭经营企业的告知性备案职责。
(二)有关单位承担煤炭企业的专项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 市环境保护局
(1)承担全市煤炭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
(2)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煤炭企业工业广场和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3)承担全市煤炭企业放射源安全监管责任。
(4)负责依法对全市煤炭企业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包装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管。
(5)负责查处、打击全市煤炭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行为。
2.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土地使用布局规划工作,依法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
(2)负责全市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炭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
(3)承担已验收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职责。
(4)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3.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承担全市煤炭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计量器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管职责。
(2)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履行对全市煤炭企业的监管职责。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对煤炭企业(除煤矿企业井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执法监察,实行年审。
(2)指导和监督落实煤炭企业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
5.市公安局
(1)承担煤炭企业爆炸物品使用、流向、运输、爆破作业(除煤矿井下爆破作业)、销毁等环节和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煤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6.市供电公司
负责定期检查煤炭企业安全用电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7.市气象局
(1)负责煤炭企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发布工作。
(2)负责煤炭企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职责。
(3)承担煤炭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和在建工程项目防雷设施的专项监管职责。
8.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承担煤炭企业燃气锅炉及其它燃气设施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2)负责煤炭企业燃气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9.市应急救援大队
(1)承担煤炭企业的应急救援职责。
(2)负责煤炭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方案编制指导工作。
1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煤炭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和食品销售单位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2)负责煤炭企业内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11.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承担全市煤炭企业(除煤矿矿井工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职责。
12.其它部门
市工会、水务局、林业局、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职责规定”,承担本部门法定和职责范围内煤炭领域的专项监管责任。
(三)各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选(储)煤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1)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选(储)煤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委托权限履行委托执法职责。
(2)督促辖区内选(储)煤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3)督促辖区内选(储)煤企业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负责辖区内选(储)煤企业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查、制止、报告、取缔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细化制定本单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清单、落实具体监管责任人、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全面查整隐患,坚决防控事故,确保各类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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