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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1-01122
著录日期:
2021-08-12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1〕20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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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民政局 办公室 7622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孝义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吕梁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吕民发〔2018〕55号)文件精神,推行并规范我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宽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

  目标任务: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使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实施内容

  (一)购买主体。孝义市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孝义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承接主体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购买内容。按照晋民发〔2018〕14号文件要求,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

  1.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主动发现、对象排查、家计调查、自理能力认定、政策宣传、信息系统操作、数据统计分析、以及与社会救助业务相关的业务培训、课题研究、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安全管理、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根据我市社会救助基层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阶段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为事务性工作。

  (四)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时,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以简单“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

  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由承接主体按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供服务人员,市民政局负责服务人员的派遣和考核。

  (五)购买时限。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时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根据承接主体考核等情况续签合同或重新确认新的承接主体。

  (六)经费保障。根据晋民发〔2018〕14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等情况,应先从既有相应项目工作经费中安排,不足部分再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的2%。”结合我市2019年、2020年专项救助资金执行数平均数的2%,测算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为 7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特成立由政府副市长杨凤鸣任组长,民政局局长冀小强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苏晓明、人社局局长王治铭、市编办主任郭清铭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冀小强同志兼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民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办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民政局牵头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民政局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四)实行绩效评价。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评价标准,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侧重于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强化政策宣传。要通过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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