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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1-01133
著录日期:
2021-09-14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1〕29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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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孝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本着村集体确定、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审核、领导小组议定的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不达50%的,只进行摸底《调查表》的登记,不纳入补贴对象。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按《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公告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见附件3)。

  征收承包到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周岁(含)以上的人员及贫困人口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后统一报市人社局。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 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户筹资标准为补贴对象人数×我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失去土地的比例。

  2. 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总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我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1. 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用地单位要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市人社局,不得减免或缓交;收款单位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 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以下简称“《补贴花名表》”,见附件5)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后,统一报送市人社局。由征地主体或用地单位负责填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审核表(见附件6),按程序组卷上报。

  3. 征地项目获批后,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函告市财政局、人社局,由市财政局、人社局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分别进入相应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市人社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有关通知,  提请市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  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人社局(农保  中心)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  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市人社局(农保中心)建立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  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1月30日后所征土地按新办法执行,之前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2008年7月以后征地处理

  1. 2008年7月—2019年1月期间内,因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造成失去土地的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按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累次征收土地的亩数乘以2018年度本市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计算本村应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总额。

  2. 村(居)委会依据补贴总额和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征地信息,重点补贴实际失去土地的承包户。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由承包户确定参保对象及补贴金额。征收村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具体确定参保对象和补贴金额。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养老保险补贴缺口由村(居)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报市征地保障领导小组会审,缺口由财政补足,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统一征收土地时使用。

  3. 上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后提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会审,市人社局(农保中心)确认保障对象名单与对应补贴金额,以集体补助的方式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二)特殊问题处理

  1. 以村清算完毕后,原按(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不应征收(未组卷上报或已退件,或无批文)的5倍年产值标准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并提供相关数据,市人社局申请,报市财政局将本金全部退还原交款单位。

  2. 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处理完毕后,所有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帐户(预存款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社保专户)全部注销〈财政部门按(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开设的财政专户除外〉。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孝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光  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晓春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王晓平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治铭  市人社局局长

       苏光建  市发改局局长

       聂  湧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冀小强  市民政局局长

       苏晓明  市财政局局长

       郑洪泉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鹏飞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段  琼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原小强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治铭同志兼任,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协调联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以及200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已征地信息的提供、审核。

  市人社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我市城市低保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医疗保障局:负责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征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做好相关支持服务。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市人社局(农保中心):负责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社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市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市人社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

  如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收、计发政策,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同时,孝政办发〔2020〕39号文件废止。

  附件:1. 孝义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

     2._______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

     3.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

     4._______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5._______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

     6. 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解读链接: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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