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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2-28977
著录日期:
2022-03-14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2〕9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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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孝义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孝义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常储常新,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吕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吕梁市发改委《关于提升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能力的意见》(吕发改储备发〔2021〕250号)文件和《孝义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政府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的小麦粉、大米、包装食用油。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

第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遵循“政府委托、企业承储、部门监管、财政补贴、常年储新、品质优良”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轮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规模及动用

第六条 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价格及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随着人口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第七条 市发改局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安全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项费用和价款补贴的审核拨付工作,对财政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储备的动用及调拨

1.储备动用。市级应急储备小麦粉(大米)、食用油在以下情况发生动用:全市或部分地区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2.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需动用市级应急储备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时,由市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承储企业的条件与要求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粮食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粮食经营企业,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承诺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贸易经营能力。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60吨及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连续开工生产,且年销售量至少达到承储数量的4倍以上。粮油经营企业贸易经营正常,粮食库存周转快,小麦粉(大米)年销售量至少达到承储数量的4倍以上,包装食用油年销售量至少达到承储数量的2倍以上。

(三)具有与经营数量和承储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能力。用于承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厂房、仓库属于企业自有的,需提供承储应急成品粮仓库的产权证明资料;属于企业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与承储应急成品粮油资金相当的资产证明或资金流水。

(四)承储仓房必须保持完好,设施齐全、卫生整洁、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隔热和通风等性能。承储仓房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环境良好,交通便捷。

(五)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措施齐全;企业内部具有较好的仓储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备,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保管人员;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产品进出库;企业信誉度高,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供应工作,服从市发改局的指挥、调度。

(七)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依规如实向市发改局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第十条 符合承储条件且自愿承担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可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市发改局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当中择优甄选承储企业。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应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协议,协议须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要求及职责。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作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监管部门,在市发改局指导下监督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轮换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库的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必须是新加工生产的符合成品粮油储备质量要求的小麦粉、大米和包装食用油。其中:小麦粉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特制二等(含特制二等)以上质量标准;大米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级(含三级)粳米以上质量标准;小包装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用包装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六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常年储备,动态适时轮换制度。按照“先补库后轮出、早生产早轮换”的动态管理原则进行轮换,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任何时候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成品储备粮油规模数量百分之九十。在常规保管情况下,小麦粉(大米)储存期限不超过3个月,食用油不超过6个月,以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不变、品质新鲜、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定点储存。各承储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企业应当根据成品粮油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情况,适时实施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

第十八条 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仓房应在醒目地方悬挂“市级应急储备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标识牌,不得有其他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用卡片,注明入库品种、数量、时间、质量。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入库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监管,对每批次入库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必须提交质量检验报告,没有随车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单和不合格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承储企业应对新入库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指标进行抽验,并做好抽检书面记录,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每年对库存成品粮油抽检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二、四季度末前由承储企业报市发改局。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安全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报告市发改局。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现行统计制度,于每月底前向市发改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用作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或将承储、轮换任务擅自转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购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集。

第二十四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轮换费等)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保管费用补贴执行吕梁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补贴标准,小麦粉(大米)保管费用按年补贴标准0.05元/斤计,食用油保管费用按年补贴标准0.15元/斤计;小麦粉(大米)轮换费用按年补贴标准0.10元/斤计,食用油轮换费用按年补贴标准0.10元/斤计。

第二十五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项费用补贴经正常程序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为保证承储企业的储存、轮换业务正常运转,储备费用实行每半年拨付一次。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发改局,市发改局依据检查结果,再拨付各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无偿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根据当期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或市场行情核定动用结算价格,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据实给予结算。按政府限价供应市场的,根据当期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减去政府限价后的价差,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据实给予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轮换情况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上级部门的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执行不力的;

(二)因监管松懈、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不足,或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四)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过程中发生质量或储存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虚报、隐瞒行为,妨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对于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六)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用作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的;

(七)擅自转包承储或轮换任务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制度落实、措施有效、管理到位的承储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细化管理制度,报市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链接: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负责科室:粮食局市场股  咨询电话:0358-782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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