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孝义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孝义市促进服务业和对外贸易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密组织实施。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促进服务业和对外贸易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业和对外贸易扩量提质、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20条“对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新增限上住宿、餐饮、养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第21条“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纳入孝义市统计的限额以上贸易业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和限额以下样本单位,具体范围如下:
(一)批发、零售: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二)住宿、餐饮: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三)其他服务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四)纳入统计范围内限额以下样本单位;
(五)外贸进出口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积极开展营销活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新入库单位奖励标准:对2022年起新增纳入统计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及其他服务业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分三年按5:5:5发放:第一年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年经营状况良好,能配合主管单位工作,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年销售额增长幅度达25%的批发单位,第三年销售额增长幅度达20%的零售、餐饮单位、住宿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单位,均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在库单位奖励标准:
(一)对已纳入统计库,连续两年销售额增长幅度达25%的批发单位,连续两年销售额增长幅度达20%的零售单位、餐饮单位和住宿单位,均每年奖励1万元。
(二)对已纳入统计库,连续两年零售额达1亿元、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良性发展逐年提质增效的贸易单位分别每年奖励10万元、5万元;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贸易单位且全年累计同比增速不低于吕梁市限上企业同比增速的,均每年奖励2万元。
(三)对已纳入统计库,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净增长达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分别每年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对已纳入统计库,连续两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良性发展逐年提质增效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每年奖励1万元。
(五)对新增的外贸出口破零企业,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破零但出口额未达到100万元的,按照出口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对外贸进出口额每年稳定增长10%以上的外贸企业,每户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每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外贸主体,每户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每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外贸主体,每户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纳入统计范围内限额以下的样本单位,能按时向市统计部门正常上报统计数据的,每个单位每年奖励1000元。
第七条 提高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及其他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每月负责统计申报工作人员津贴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00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为统计年度结束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由申报单位向行业主管单位提交奖励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入库时间(是否当年入库);
(三)全年营业收入完成情况、同比增长幅度;
(四)连续三年不退库承诺;如果因自身原因三年内退库的,承诺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五)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银行账号等;
(六)真实性声明;
(七)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审核流程:
(一)由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审核申报单位资料,并会同市统计局核实数据,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和数据核实情况拟定奖励金额。
(二)由促进服务业和对外贸易发展奖励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专门会议审核研究。
(三)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
第十一条 对新入库单位取得奖励扶持资金后三年内因自身原因退库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拒不退还的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在申报奖励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本次及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已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促进服务业和对外贸易发展奖励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副市长,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等单位。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开展其他服务业企业的奖励扶持有关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开展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奖励扶持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及资金申请,统筹落实奖励扶持资金;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已纳入联网直报企业名单,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统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解读链接:【图解】市商务服务中心关于对《孝义市促进服务业和对外贸易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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