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08日15时33分,我中队巡逻民警郭靖、冯安俊在辖区梧桐街巡逻检查时,查获陈*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陈*强,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是:141181*****0018,系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人。
2019年03月08日15时33分,陈*强驾驶号牌为鲁D5**W6黑色桑塔纳牌小型汽车,开车从寺家庄到西关村,途经至辖区梧桐街,遇市区二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因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遇市区二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询问,陈晓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测试值是58.3g/100ml。
以上事实有陈*强的询问笔录、陈述材料、巡逻民警的查获经过以及酒精测试仪检测记录等证明。
综上所述,陈*强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陈*强予以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七日,并吊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