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民政事业地方性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内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殡葬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殡葬事业改革和发展;负责指导落实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落实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依法承办本市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相关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和残疾人社会福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办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七)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职责。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