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第五条“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组织用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的规定,制定我市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存款办法。
征地预存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政府净收益费用调剂。我市行政区域内,需征收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或市政府在用地报批前区分规划用途缴纳征地预存款。
土地征收预存款办法的制定有利于减少征地的盲目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按期足额拨付到位,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