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第五条“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组织用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需征收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或市政府在用地报批前区分规划用途缴纳征地预存款。
二、缴纳内容
征地预存款包括: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耕地开垦费;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市政府净收益费用调剂。
三、计算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依据市政府制定标准并经第三方单位评估作价后,相关权利人与征收人共同确认。
2、耕地开垦费依据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耕地面积(含可调整地类)按5万元/亩预存。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1.6万元/亩(即24元/㎡)预存。
4、市政府净收益费用调剂
区域 编号 | 区域名称 | 预存标准(万元/亩) | 所涉乡镇、街道办事处 | ||
住宅 用地 | 商服 用地 | 工矿仓储 用地 | |||
I | 西部山区 | 10 | 20 | 3 | 南阳乡、杜村乡 |
II | 西北部工矿区 | 10 | 20 | 3 | 下堡镇、阳泉曲镇、西辛庄镇、兑镇镇、柱濮镇 |
III | 城区及城郊区 | 30 | 40 | 4 | 新义街道办事处、中阳楼街道办事处、崇文街道办事处、 胜溪湖街道办事处 |
IV | 东南部丘陵区 | 10 | 20 | 3 | 下栅乡、驿马乡 |
V | 工农业园区 | 20 | 30 | 3 | 高阳镇、梧桐镇 |
VI | 东部平川区 | 15 | 25 | 3 | 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孝堡乡 |
5、公共、公益、政府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及应急救灾项目只预存1—3项费用。
四、有效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
附件:预存款缴纳标准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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