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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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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政策背景

参保工作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性工作。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全民参保计划实施以来,我市参保覆盖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的较高水平,为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吕政办发〔2022〕61号)。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吕医保发〔2022〕26号)。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吕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吕医保发〔2023〕33号)。

三、政策原则

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年度参保原则。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不重复参保原则。全市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四、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2023年预收2024年度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由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享受资助的特殊参保人员具体资助标准和缴费标准为: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个人缴费全额资助380元。.

2、对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资助,资助304元,个人缴费76)元,

3、对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100元。

4、对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 90%资助,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

5、对持有二代残疾证的残选人员按残联相关政策资助304元,个人缴费76元。

6、对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含市属未改制企业退休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资助380元。

7、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执行。

(三)缴费时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集中征缴期间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

2、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集中参保缴费期新生儿缴纳保费,延续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3、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方式

普通参保人,继续由税务缴费渠道完成个人缴费,如涉及参保区域变化,由个人先行在拟参保区域完成参保信息变更,再通过税务缴费渠道完成缴费:

1、自行缴费:微信缴费、银行缴费、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缴费、社保费专用POS机缴费、现金缴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缴费。

2、集中代收。

(五)各部门职责

1、市税务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统筹安排各税务分局(所)具体征收事项,及时汇总缴费数据并推送医保部门。

2、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按周统计缴费情况上报领导组并通报;主动申请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建立特殊人群参保台账及系统标识,做好城乡居民新增、变更、迁移参保登记,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特殊缴费人群办理登记以及补助、资助资金的上缴,对错过集中缴费期且符合参保规定的居民补缴申请进行确认。

3、市财政局:负责各类资助、补助资金、配套资金和征缴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4、市教育科技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参保缴费宣传动员。

5、市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身份认定并督促及时缴费,确保缴费率达100%。

6、市残联:负责城乡持有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身份认定、缴费资助并督促及时缴费,确保缴费率达100%。

7、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认定、缴费资助。

8、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身份认定并督促及时缴费,确保缴费率达100%。

9、市改制办:负责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和未改制企业退休职工的身份认定。

10、市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

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辖区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做好参保台账建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