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我市城市更新、文化旅游及老城保护开发进程加速,历史文化名城面临“建设性破坏”风险,部门权责不清、措施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亟需通过制度强化保护力度,完善保护制度机制、构建保护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护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文件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涵盖总则、保护范围、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参与保护对象认定、规划评审及专业论证。市住建局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如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保护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也被纳入日常巡查和管理体系,形成市、乡、村三级联动机制。
(二)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保护名录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涵盖历史城区传统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九大类保护对象,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三)强化保护利用,规范建设管理
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备案程序,确保建设行为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支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在保护优先前提下合理活化利用,明确功能置换、资金保障、原住居民权益保障等配套机制,促进保护与发展的协调统一。
(四)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部门联动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行为。明确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责任追究情形。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确保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执行有力。附则部分对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作出规定。
五、核心意义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新阶段。它不仅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城乡融合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人居环境改善提供了政策支撑。
政策咨询:孝义市住建局 城市更新股 0358-782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