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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6-20158
发文机关: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08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孝政规发〔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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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孝政规发〔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坚持保护优先、规划引领、严格管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认定、调整、撤销和保护规划的评审以及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事项的专业论证,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市住建局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住建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山西省、吕梁市的规定;

(二)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修编及实施,制定名城保护和发展的重大方向和策略;

(三)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

(五)负责审查评估、动态监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

(六)组织历史文化名城资源调查、评价、和申报列级等工作;

(七)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限额以上保护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建设施工工艺的技术指导;

(十)组织开展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认定评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由行业主管部门等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专项经费;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保护规划统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负责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

(四)市文旅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军事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名城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宣传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机制及网格化管理机制,组建专门力量将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纳入城市管理重点巡查范围,依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执法工作;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演练;

(七)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对保护范围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八)市民政局负责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九)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及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十)市林业局负责古树名木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十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承接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同时与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强化批后监管与服务,确保保护与发展合规高效;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限额以下保护整修、微改造等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属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日常巡查、维护、宣传与监督;

(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市住建局;

(四)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网格化管理;

(五)及时了解、更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七条 划定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范围如下:孝义历史城区总面积118.5公顷。划定历史文化街区2片,其中,孝义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历史城区内,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为20.52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97.98公顷。贾家庄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历史城区外,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为9.3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12.28公顷。

第八条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包括:

(一)保护历史城区传统格局风貌:包括孝义古城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主要轴线、水系形态,以及传统公共、民居建筑布局和风貌等。

(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2处:孝义古城历史文化街区、贾家庄历史文化街区。

(三)保护省级历史文化名村4处:宋家庄、昔颉堡、官窑、高阳;保护中国传统村落10处:贾家庄、宋家庄、白璧关、临水、官窑、昔颉堡、高阳、小垣、司马和大孝堡;保护推荐传统村落5处:石像、下令狐、王才堡、元金和东安生。

(四)保护金龙山风景区、山西孝河国家湿地公园、山西孝义胜溪湖森林公园、龙王沟省级森林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五)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保护历史建筑123处,包括孝义市已公布的第一批历史建筑45处、第二批历史建筑46处和推荐历史建筑32处。

(七)保护军事文化遗产、水利及灌溉工程遗产,以及地名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其他文化遗产。

(八)保护9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其中国家级保护项目4项、省级保护项目10项、市级保护项目21项、县级保护项目57项,以及老字号、历史名人文化等无形文化遗产。

(九)保护历史城区中原住民,保持人口结构多样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实施动态更新,定期开展普查与评估,新增对象按程序申报、评审、公示后纳入名录。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九条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孝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建设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该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地区的建设活动应进行控制和引导,严禁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及因失管失修导致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应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古城人居环境品质,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被委托人和被指定单位一并作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不明且无使用人,由市政府指定管理人。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使用安全和日常维护、修缮工作。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建设和完善保护对象周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应当遵循有利于改善现状原则,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第十四条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主要景观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确保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完成核实,出具书面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实意见一并报送市住建局。

(一)建设活动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二)建设活动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涉及宅基地的应当核实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三)建设活动是否位于保护范围内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环境协调区。

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要求提出踏勘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市住建局应当根据部门及专家论证意见作出保护管理意见,同步抄送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

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开展修缮、拆除等建设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文旅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等部门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下列信息的实时互通: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名录及保护图则;

(二)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地块的规划条件;

(三)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验收信息;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历史建筑的修缮记录、保护状况及动态监测信息;

(六)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及行政处罚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市住建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等部门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解决信息共享和审批衔接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在开展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和乡村振兴等工作时,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要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增强城乡文化底蕴,保护传承历史文脉。

鼓励通过微改造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第十八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

支持社会运营主体通过产权转让、置换、委托管理、退租等方式,将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依据保护规划改造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创新创业空间等公共开放空间。

第十九条 鼓励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可依法设置文化展示、旅游服务及特色产业等功能,具体包括纪念场馆、展览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工艺传承、老字号经营等。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 因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需要,影响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或者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通过协商,采取征收安置、住房保障、宅基地置换、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擅自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图解】市住建局关于对《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文字解读】市住建局关于对《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音频解读】市住建局关于对《孝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政策咨询:孝义市住建局 城市更新股 0358-78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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