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新型标准体系,鼓励各有关标准化主体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特制定了《孝义市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孝义市标准化领导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孝义市标准化领导组办公室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新型标准体系,鼓励各有关标准化主体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晋市监标推〔2019〕97号)、《吕梁市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吕市监〔2019〕24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是对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其他机构、组织及个人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做出突出成绩和其他标准化工作取得优异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标准化经费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创新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局内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局标准计量认证股、办公室、财务股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标准计量认证股,负责标准化日常工作,负责标准化上传、下达、收集、汇总工作,负责各项标准化创新奖励项目申请受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标准化创新奖励项目审批工作;办公室负责标准化创新奖励项目的后勤保障工作;财务股负责与财政局沟通协调标准化创新奖励项目相关事宜。
第五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对象
(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工作的;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吕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四)组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的单位;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
(六)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制修订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符合我市社会治理发展,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的;
(四)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我市产品及服务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我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起到引领作用、开创新局面的团队或个人。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申请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奖励应以相应的文件、证书为准,申请团队或个人奖励应有相应的印证资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奖励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外出交流调研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与标准化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标准化创新奖励资金补助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组织制定企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作为主要制修订者参与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相应金额的50%(主要制修订者:位于起草单位或个人的前3名)。
(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承担吕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
(三)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团组织,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 给予不高于3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六)开展国家级、省级企业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七)其他涉及标准化资金补助标准的项目,由标准化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
第十二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遵守不重复的原则,实施一次性奖励。符合奖励的标准制修订参评对象过多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选,择优奖励。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情况对奖励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及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标准化创新奖励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