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文秘、宣传、保密、财务、资产、统计、档案、培训、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牵头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负责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全市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依据国家、省、吕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负责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统一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有关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吕梁市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森林、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负责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落实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全市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拟订全市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指导审核并监督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承担上报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规划行业,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规划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城乡建设规划股。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拟订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和用地预审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上报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城镇和村镇规划编制。负责工程建设“五线”的规划管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审查咨询。负责审核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和布局管理。负责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核定其用地位置、界线、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等规划条件。负责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外立面装饰、灯饰、城市雕塑及重要基础设置和公共配套建设工程等规划管理。
(六)耕地保护监督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协调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论证。
(七)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勘查管理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采矿权的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采矿权的出让和审批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参与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论证。协助开展全市地质勘查工作、配合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编制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规划,管理全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保护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储量报告评审。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配合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
(八)国土地理测绘信息管理股。负责全市国土测绘、工程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和注册测绘师,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孝义市的测绘活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
(九)执法与法规股。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实施情况的监督、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本市域开展的督察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工作。
(十)行政审批股。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