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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6-20016
发文机关: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3-24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孝政规发〔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04-10
【打印】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孝义市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

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


孝政规发〔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孝义市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发放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提升“一老一小”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孝发〔2024〕9号)、《孝义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孝政办发〔2024〕32号),健全我市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扩大农村、城镇养老服务覆盖范围,不断规范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质量,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运营标准的以下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一)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含供餐型、非供餐型、区域性中心);

(二)社区食堂;

(三)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食堂;

(四)农村幸福小院(含供餐型、非供餐型)。

第三条 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依托所在村(社区)申请上报运营补贴,并如实提交运营材料、规范台账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运营补贴汇总审核、日常运营监督;市民政局负责运营补贴审批发放、跟踪问效、综合评比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运营补贴资金及时拨付。

第二章 基础运营补贴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所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基础运营补贴标准如下:

(一)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含配送餐):5万元/年;

(二)非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不提供供餐,仅提供日间照料活动):1万元/年;

(三)区域性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餐且覆盖≥3个行政村):6万元/年;

(四)社区食堂:10万元/年;

(五)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食堂:5万元/年;

(六)农村幸福小院(常态化开展老年活动):0.5万元/年。

第三章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

第五条 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一)补贴计算公式

运营补贴=梯度补贴+配送餐补贴+绩效奖励。

(二)梯度补贴规则

1.以基础补贴5万元为基数,供餐天数通常不少于160天。大于160天的,每多供1日额外补贴310元,额外最高补贴不超1.55万元(50天);小于160天的,按照实际供餐天数按比例折算;供餐天数最少不得少于80天,少于80天的,按不供餐补贴标准规则发放。

2.以供餐天数确定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年日均供餐峰值进行梯度计算。

日均供餐<10人:按90%发放;

日均供餐10-20人(不含20人):按100%发放;

日均供餐20-50人(不含50人):按115%发放;

日均供餐50-100人(不含100人):按120%发放;

日均供餐≥100人:按130%发放。

注:取全年单日供餐人数最高值所在月的日均数据。

3.以全年日均供餐峰值确定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按照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收入进行梯度计算。

村集体经济收入≤30万元:按供餐梯度补贴的120%发放;

30万元<收入≤100万元:按110%发放;

100万元<收入≤500万元:按100%发放;

5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按95%发放;

收入>1000万元:按80%发放。

(三)配送餐补贴

1.配送餐服务对象:本村内,需要配送餐服务的特困老年人及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村委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决定。

2.补贴标准:按照3元/人次补贴,当日每人限补贴1餐1次。

(四)绩效奖励

参照全市年度现场观摩评比结果发放:

第1—5名:奖励1.5万元;

第6—10名:奖励0.8万元;

其余不奖励。

(五)提交材料

每月活动/就餐记录表、每月活动/就餐照片(每周1张)、每月活动/就餐/配送餐台账(包含确定配送餐对象申请及相关会议记录)、年度活动/就餐/配送餐汇总表、与10名老年人签订的活动/就餐协议复印件、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六条 非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一)补贴计算公式

运营补贴=基础补贴×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收入折算比例。

(二)补贴规则

以基础补贴1万元/年为基数,折算比例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按照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收入进行梯度计算,不与送餐补贴和绩效奖励挂钩;

需满足年度服务记录≥180天(服务含日间照料、文化活动等)。

(三)提交材料

每月活动记录表、每月活动照片(每周1张)、每月活动台账、年度活动汇总表、与10名老年人签订的活动协议复印件、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七条 区域性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一)定义:以1个中心村为基地,为周边≥3个行政村60周岁以上(重点保障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集中供餐或配送餐服务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二)补贴计算公式

运营补贴=梯度补贴+配送餐补贴+绩效奖励,梯度补贴和绩效奖励计算规则参照本细则第五条。

(三)补贴规则

基础补贴基数为6万元,供餐(配送餐)覆盖行政村数不达3个或以上的,按照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标准发放。供餐人数按“覆盖所有行政村的日均总供餐量”计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以中心村(区域性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所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为准。

(四)配送餐补贴

1.配送餐服务对象:中心村内需要配送餐服务的特困老年人及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决定。

2.补贴标准:中心村内,按照3元/人次补贴,当日每人限补贴1餐1次;除中心村外,区域范围内各村按照≤5公里的部分3元/公里·次补贴,>5公里的部分2.4元/公里·次补贴,每日每村限补贴1次往返里程,单次最高补贴里程不超过20公里。

3.里程核定:按“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至受餐行政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合作社办公场所”的最短可行车路线(需提供高德/百度/腾讯地图路径截图)。

4.计算公式:

中心村当日补贴=送餐人数×3元;

非中心村当日补贴=≤5公里的部分×3元+>5公里部分×2.4元;

每日送餐补贴=中心村当日补贴+非中心村当日补贴;

年度送餐补贴为每日送餐补贴之和。

(五)提交材料

每月活动/就餐记录表、每月活动/就餐照片(每周1张)、每月活动/就餐台账、年度活动/就餐汇总表、与10名老年人签订的活动/就餐协议复印件、每月配送餐记录(日期、村庄、份数、接收人签章/指模,本村内配送餐的,提供确定配送餐对象申请及相关会议记录)、每月行车轨迹截图(每周1张记录)、每月配送餐台账、年度配送餐汇总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八条 供两餐额外补贴

针对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区域性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如果开展每日供两餐服务(午/晚),则额外享受本项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两餐服务天数需与本细则第五条(供餐型)、第七条(区域性)规定的供餐天数要求一致;两餐服务需同步满足原有供餐天数、日均供餐峰值等基础条件。

(二)补贴规则

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本细则第五条计算的梯度补贴总额的25%计发;区域性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本细则第七条计算的梯度补贴总额的30%计发(含跨村送两餐服务);

两餐年度补贴上限: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额外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区域性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未达到两餐服务天数(160天)要求的,按实际达标天数比例折算补贴。

本项补贴与配送餐补贴、绩效奖励可同时享受,与原有梯度补贴、配送餐补贴构成完整运营补贴体系。

(三)提交材料

除原有材料外,需额外提供分餐台账。具体核算时需在年度汇总表中单独列示两餐服务相关数据。

第四章 社区食堂运营补贴

第九条 补贴计算公式

运营补贴=梯度补贴+连锁补贴+绩效奖励。

第十条 梯度补贴规则

(一)就餐人次梯度补贴

1.以基础补贴10万元为基数,按一个年度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有效就餐人次计算(同一人单日限计1次):

年有效就餐人次≤5000:按基础补贴的80%发放;

5000<年有效就餐人次≤20,000:按基础补贴的100%发放;

年有效就餐人次>20,000:按基础补贴的130%发放。

2.满意度挂钩补贴

以就餐人次阶梯补贴金额为基数,按第三方随机抽样调查的满意度计算(样本量≥服务总量的20%):

满意度≥90%:按100%发放;

80%≤满意度<90%:按90%发放;

满意度<80%:按80%发放,且需在15日内提交整改方案(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次年补贴申请资格)。

(二)连锁运营补贴

若同一运营主体在我市开设≥3家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含照料中心、社区食堂、农村幸福小院等)并提供用餐服务的,额外奖补1—2万元/年(开设3—5家奖补1万元,≥6家奖补2万元),需提供所有设施的相关证明。

(三)提交材料

收银系统后台原始数据报表(需加盖运营主体公章)、月度就餐台账、年度就餐汇总表、第三方出具的老年人满意度测评票。

第五章 城镇社区幸福养老工程食堂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 城镇社区幸福养老工程食堂补贴规则参照第四章执行,基础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申报材料参照社区食堂上报。

第六章 农村幸福小院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与享受条件

(一)基础补贴:0.5万元/年,需满足以下条件:

常态化开展老年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娱乐活动、健康咨询、简易康复指导、助洁、助浴、助行等);

年度活动天数≥150天。

建立完整活动台账及供餐台账,留存活动记录和供餐记录。

(二)提交材料

每月活动记录表、每月活动照片(每周1张)、每月活动台账、年度活动汇总表、与5名老年人签订的活动协议复印件、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活动真实性证明”。

第十三条 供餐型农村幸福小院补贴(该项补贴仅限无日间照料中心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享受)

(一)补贴计算公式

运营补贴=梯度补贴+绩效奖励。

(二)梯度补贴规则

1.以基础补贴1万元为基数,供餐天数通常不少于50天。大于50天的,每多供1日额外补贴200元,额外最高补贴不超0.6万元(30天);小于50天的,按照实际供餐天数按比例折算;供餐天数最少不得少于30天,少于30天的,按不供餐补贴标准规则发放。

2.以供餐天数确定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年日均供餐峰值(含配送餐)进行梯度计算。

日均供餐<5人:按90%发放;

日均供餐5—10人(不含10人):按100%发放;

日均供餐10—20人(不含20人):按115%发放;

日均供餐20—50人(不含50人):按120%发放;

日均供餐≥50人:按130%发放。

注:取全年单日供餐人数最高值所在月的日均数据

3.以全年日均供餐峰值(含配送餐)确定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按照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收入进行梯度计算。

村集体经济收入≤30万元:按供餐梯度补贴的120%发放;

30万元<收入≤100万元:按110%发放;

100万元<收入≤500万元:按100%发放;

5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按95%发放;

收入>1000万元:按80%发放。

(三)绩效奖励

参照全市年度现场观摩评比结果发放:

第1名:奖励0.5万元;

第2-3名:奖励0.3万元;

其余不奖励。

(四)提交材料

每月活动/就餐记录表、每月活动/就餐照片(每周1张)、每月活动/就餐台账、年度活动/就餐汇总表、与10名老年人签订的活动/就餐协议复印件、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七章 监督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监督与退出机制

(一)资料上报不完善的、未按照要求时间节点上报的,不予发放补贴;

(二)连续两年未达最低服务量者取消补贴资格:

1、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均供餐<5人;

2、非供餐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年度服务记录<180天;

3、区域性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日均总服务(含送餐)<15人;

4、社区食堂类机构:日均有效就餐<50人次;

5、农村幸福小院:年度服务记录<150天。

(三)虚报数据处罚标准

虚报配送餐里程、伪造供餐/就餐记录、编造活动台账的,取消当年全部补贴资格;

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程序列入“孝义市养老服务机构失信名单”,同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四)民政部门每年度随机抽查不低于总数20%的助餐点的运营台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一)次年3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审核辖区内各养老服务设施上报的运营台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活动/就餐(送餐)汇总表、老年人满意度测评、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收入证明等材料。

(二)次年4月底前: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孝义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358-7622226)。

(三)次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养老服务设施备案银行账户(申领补贴的养老服务设施需提前在市民政局备案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根据运营实际情况可适时修订。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pdf


政策咨询:孝义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股 0358-762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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