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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19-02356
著录日期:
2019-06-24
标  题:
【政策解读】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  号:
【政策解读】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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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孝政办发〔2019〕40号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与重要意义

  自2016年以来,国务院、省、吕梁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林业局结合我市实际,从完善集体林地确权颁证工作、放活林地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林农收益权等方面制定了《实施意见》,通过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健全服务体系、加强规范管理,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推动林业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目标任务
  到2022年,基本建立承包权更稳定、经营权更灵活、产权保护更有力、管理服务更完善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林权流转规范、投融资政策完善、经营主体联结紧密的集体林业运行机制,实现集体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三、《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完善集体林地确权颁证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确定试点村,以2009年集体林权改革以来林权发证资料为依据,开展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纠正错误、规范程序、完善资料。
  (二)放活集体林经营。一是科学经营公益林,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二是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切实落实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
  (三)落实处置权。一是加强林权权益保护。坚持农村集体林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维护集体对承包、调整、监督、收回和林地被占用时享有林地补偿费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所有的优势和作用;稳定农户承包权,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林地被占用时享受安置补助费和约定的林木补偿费等各项权能;保障经营自主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及林地被占用时约定的林木补偿费。二是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依托,加快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鉴证等公益服务。
  (四)保障林农收益权。一是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发展以核桃产业为主的林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省、市级补助资金优先奖补新型林业经营组织。二是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林地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电商林业等服务,带动农户分享林业规模经营收益。三是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林业多种经营。四是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对生态公益林继续投保,保费由中央、省、市全额补贴;对核桃、柿子给予保费70%补助。
  四、落实《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组;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和推广示范典型,增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落实的带动力和影响力。三是建立林权纠纷调处机制。林业局负责牵头调处合同纠纷和原林权证发放引起的权属纠纷,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林业部门审批、监管等原因产生的纠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负责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产生的纠纷。各乡镇、街道在农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调处,做到一般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市,切实维护集体林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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