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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0-01915
发文机关: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5-22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0〕24号
发布日期:
2020-05-22
【打印】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孝义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护、盘活处置、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各所涉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摸清本辖区、本行业“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科学的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有效防控扶贫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风险;推动扶贫资产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改革,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
  ——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扶贫资产的界定
  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二)扶贫资产的类型
  1.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
  2.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
  3.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
  4.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
  1.资产登记
  5月31日前,市财政局按照形成扶贫资产的资金类别,梳理出“十三五”以来各级各类资金的投入去向、资金投入量、实施了哪些项目等相关内容,分类、分项、分年度建立资金项目台账,并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月1日—10日,使用过扶贫资金的单位及时向市财政局认领资金项目清单,认真做好核对工作。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详见附件)。紧紧围绕扶贫资产“谁来管、怎么管、管得好”,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案,并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所涉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
  2.资产确权
  6月底前,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市农经中心审核。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市农经中心确定产权归属。使用扶贫资金的在建项目及今后新建项目,由所涉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建立扶贫资产清单,明确登记主体和产权归属,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市农经中心、所涉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
  市农经中心做好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的全程业务指导工作以及所涉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人员的培训,顺畅对接扶贫资产确权后的后期监管工作,确保扶贫资产不受损失、持续发挥扶贫效益。(责任单位:市农经中心)
  (四)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
  1.收益类扶贫资产,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街道)审核、市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街道)审核,最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扶贫资产的经营
  1.资产经营方式确定。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的,采取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2.资产经营者选定。对非自主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确定资产经营者,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股份制形式参与经营的主体包含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占比不能超过20%。
  3.资产经营风险防控。扶贫资产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扶贫资产的经营需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绩效不达标的要进行整改,确保经营效益。项目经营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4.资产经营者责任。扶贫资产经营者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六)扶贫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
  1.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乡镇(街道)尤其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2.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的选定和日常管理。扶贫资产经营者要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资产报告等制度。
  3.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对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两委”班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监事会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市农经中心审计监督。
  (七)扶贫资产的盘活和处置
  1.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应征求群众意见,进行专业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2.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街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扶贫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和旅游局、农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扶贫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扶贫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所涉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推进扶贫资产认定确权工作,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效指导好确权后资产使用、经营、收益等工作开展。各职能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所涉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乡镇(街道)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及其职责,确保扶贫资产正常运行。
  (三)严格检查验收。确权到位后,农业农村、财政、农经、扶贫等相关部门要联合对全市扶贫资产、台账及运行管护机制进行抽查。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所涉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管理。要明确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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