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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0-01918
著录日期:
2020-06-04
标  题:
【政策解读】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政策解读】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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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消化和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近期需处置“批而未用”土地。
  一、政策背景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第五条: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制定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政策,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建设用地以盘活存量为主。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 )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第一条:大力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第三条: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置。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四)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文件要求:各市、县要全面清理“十二五”以来批而未用土地,制定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7年底前,各市、县“十二五”期间已批准征收土地的平均供地率要达到70%以上。
  (五)《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2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开展“批而未用”土地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集中清理2009至2017年农转征项目批而未供土地及2009年以来的闲置土地。
  二、处置任务及范围
  近年来,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土地需求,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用地指标,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办理了相当数量的土地征收手续。但因国内国际经济不景气,一些企业经营不善,还有一些企业不积极规范用地手续,加之部门综合监管力度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市存在相当数量的“批而未用”土地。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27号)
  文件要求:2020年7月30日前,需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总量的70%,大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对7月30日前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将暂停其后半年的土地报批,对专项行动开展好的,将奖励一定的指标,对于在11月底前任未能完成专项行动任务的(以县为单位),启动约谈问责程序,并暂停其2021年度土地报批。截至目前,我市2009-2017年农转征项目未供面积为7288.66亩。我市共有各类闲置土地17宗,面积903.09亩。
  三、处置措施
  (一)批而未征土地
  各乡镇、街办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发放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完善各项征地手续材料。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在30日内研究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在30日内举行听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完成修改。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逐级上报。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已调剂指标土地的信息变更及备案;核销征收手续。
  时间要求:2020年6月中旬前
  (二)批而未供土地
  1、对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和已建成的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由所涉乡镇负责督促办理用地手续,经督促仍未积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府将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各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对因政府鼓励转型上马的焦化、铝深加工、建材及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确因资金困难造成“未供即用”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可采取分割宗地,逐块解决;
  3、对因用地单位不积极规范用地手续,已建的商住、商服类用地,经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未按时办结用地手续的,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立案查处,在依法查处过程中,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4、对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征收的土地,相关部门尽快落实项目,加快立项、土地预审、规划许可等事项,及时办理用地划拨手续;
  5、对涉及驻市单位的批而未供土地,由市政府研究出台督促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办法;
  6、对在招商引资中,政府承诺价格补偿的项目,但至今未兑现的,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督促项目单位尽快落实供地;
  7、对将原村庄用地未拆除地面建筑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但暂无法按新规划用途实施的,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快拆除地面建筑,落实用地企业主体;
  8、其他未建的项目用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用地单位限时完善用地手续,未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的所涉用地单位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对恶意不履行供地手续的,纳入用地“黑名单”。
  时间要求:2020年7月30日前
  (三)闲置土地
  1、对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延期开工、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对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要收取闲置费或无偿收回方式进行处置;
  3、对因纠纷、涉案等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要及时将相关印证材料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以备自然资源部查验;
  4、对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实际已开工建设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办理施工手续,并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传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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