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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0-00108
发文机关: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25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0〕37号
发布日期: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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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孝义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制度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到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制度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全市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一是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积极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是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三是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四是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市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是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局、市教育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二)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科学养育指导
  一是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用人单位要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保障职工劳动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三是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四是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医疗集团及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五是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
  (三)支持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是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二是利用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一是规范登记备案。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是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规范体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行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乡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终身禁入,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努力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山西省关于减免租金等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运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健局牵头,编办、发改、教科、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负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辖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对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运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予以公告。
  (四)强化示范引领。选择1—2个公办(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模式、1—2个私立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试点。积极开展幼儿园托班试点,或者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调整完善政策,逐步推广,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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