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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0-00052
著录日期:
2021-01-04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0〕67号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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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孝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孝义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暴天气以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孝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统筹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总指挥由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贯彻落实省、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报送;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指导重点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聘请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响应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督导检查组: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交警大队、市教育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市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市卫健局、供电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引导舆论。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各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1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吕梁市预警信息发布后,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负责协调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负责宣传报道组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建督导检查组,指导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纪委监委: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参与应急时期督导检查工作。
  市气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住建局: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按照不同级别的响应措施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市政工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交警大队: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市交通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负责重污染天气下的农村公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市发改局: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市工信局(商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教育科技局:负责指导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等经费,确保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负责河道、湖泊、岸滩管理范围内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露天矿山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卫健局:组织市、乡(镇)等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能源局:负责督促全市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源头控制;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市场流通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露天烧烤、废弃物违规露天燃烧、河道范围内废弃物和垃圾倾倒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
  融媒体中心:第一时间获取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向公众宣传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
  国网孝义供电公司:负责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宣传工作。
  3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及时响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吕梁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等各类通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1.1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 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1.4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二氧化硫指标增设预警启动条件。监测或预测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650微克/立方米、800微克/立方米,发布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
  3.2区域应急联动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吕梁市联防联控区域平均AQI达到各级预警启动限值或相关预警提示信息时,立即上报总指挥,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三级(黄色)或二级(橙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1.1 Ⅲ级响应
  当接到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调度指令,启动Ⅲ级响应。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监测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成员单位加强职责的落实,确保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三级预警减排措施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4.1.2 Ⅱ级响应
  当接到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调度指令,启动Ⅱ级响应。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监测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对启动二级(橙色)预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加强对区域内纳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
  4.1.3 Ⅰ级响应
  当接到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调度指令,启动Ⅰ级响应。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监测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对启动一级(红色)预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宣传报道组根据预警信息要求,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5)成员单位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中响应措施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汇总上报。
  (6)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应急响应,分组逐户对区域内纳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
  4.2 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一般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等。
  4.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倡议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施工场地、裸露地面和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抑尘措施,减少道路扬尘,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采取全社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减排措施等。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30%和40%以上。
  对保障类和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1)工业源。根据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吕梁市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执行。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单日减少运行时间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控,对达到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A级标准和引领性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限产或限制生产负荷的措施;对达到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比例;对达到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C级标准的企业采取不低于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要求的停限产比例要求。对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等企业,应尽量不采取减排措施;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污染排放大户,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2)移动源。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疏导、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实施错峰运输;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燃油)全天禁止通行;全天禁用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其他车辆依据移动源减排清单,按照排放标准、燃料类型、用途,实施禁止驶入限行区域、管控区域限号限行、全天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等政策,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纳入“工业源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清单中各预警级别的减排要求执行。
  (3)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交通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减排。施工扬尘可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拆迁、渣土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3 信息报送
  收到吕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等上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总结评估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 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施工停工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指挥部,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6.2 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重点企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及落实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附件1)。
  6.4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出现需要适时修订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22日印发的《孝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孝政办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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