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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编号:
111423LL00100/2024-32313
发文机关: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06
标  题: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孝政办发〔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打印】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孝义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

为逐步恢复和有效改善我市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通过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实施采煤沉陷区道路修复、土地复垦、地灾治理、生态恢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新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为核心,利用煤矸石对采煤沉陷区进行道路建设修复,填充沉陷区裂缝、回填塌陷地表,对沉陷区损毁土地和矿山生态进行修复,实施土地复垦。在处置消纳煤矸石的同时实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不断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整体统筹推进。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和“实施山水林田湖沙草综合治理”的规划原则,做到“三同步”,即煤矸石综合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见效;做到“四结合”,即与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煤炭保供任务顺利完成、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显著提升结合起来。采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实施、群众参与的治理办法,划片整治,整体推进。

(二)明确治理主体,强化部门监管。对采矿主体明确的采煤沉陷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煤矿企业为治理和投资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企业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对历史遗留和主体灭失的采煤沉陷区,所涉乡镇为治理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属地乡镇组织实施。

(三)鼓励试点先行,分步有序推进。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紧迫的系统工程,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选址试点,摸索经验,以点带面,示范推广,有序推进。

(四)依法合规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做到与固废利用、生态修复、水土保持、乡村振兴等相关规划衔接一致,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立足生态优先,优化综合效益。坚持生态优先,立足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综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切实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项目实施

(一)项目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规划》。规划要在充分调查我市煤矸石产生量,新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需求量的基础上,以单个煤矿矿界范围造成的沉陷区为治理区域,明确治理范围、治理主体、治理任务、治理时间等。规划项目原则上以一个自然村为项目区域单位,分阶段规划单体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两个自然村。对煤矿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的沉陷区也可作为单独的项目区域单位。

(二)项目主体。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项目主体,应为造成新老采煤沉陷区相对应的煤矿企业(或配套建设的洗煤厂)。历史遗留或主体灭失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主体由采煤沉陷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载。

(三)项目勘测。扎实做好采煤沉陷区毁坏现状调查,是合法合规开展综合治理项目的前提。项目主体在立项前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沉陷区毁坏现状进行现场勘测,并出具勘测报告作为项目立项和后期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严禁在沉陷区未损毁的地块和沟道流域进行煤矸石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四)项目选址。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旨在修复生态环境和受损耕地(包括采煤沉陷区内受损基本农田),同时提升煤矸石综合利用率。选址要坚守生态安全红线,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由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旅、发改、应急、能源等部门进行现场勘踏并分别出具选址核查意见。

(五)项目立项。由煤矿企业投资实施的综合治理项目,由行政审批局根据项目规划、勘测报告和选址核查意见予以备案。由政府投资乡镇实施的综合治理项目,由发改局根据项目规划、勘测报告和选址核查意见予以可研批复。

(六)项目设计。项目主体(包括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要按照批复的立项文件,编制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报告(包含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报行政审批局(企业投资)、发改局(政府投资)批复。设计编制深度要达到能够指导项目施工的程度。涉及土地复垦整理的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整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相应设计。

(七)项目环评。为推动综合治理项目加快实施,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接受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业务指导。环评批复前需取得项目立项、设计批复。

(八)项目水保。项目主体要按照批复的立项文件,开工前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行政审批局审批,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接受水利局监督管理。

(九)项目林地。综合治理项目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根据临时占用林地面积的审批层级分别由有关审批部门审批。

(十)项目开工。项目主体在取得各项审批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要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开工,由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开工通知。对同一煤矿企业实施的单体项目未予验收的,不得开工下一个单体项目。

(十一)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自然资源局要参照《山西省矿山生态修复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监督工作。

(十二)煤矸石流通。积极推广煤矸石本矿区(就地)消纳,以防止煤矸石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煤矿企业主导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只能利用本矿所产煤矸石以及配套(合作)洗选煤场所产煤矸石。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利用造成沉陷区煤矿所产煤矸石。对于没有和本地煤矿合作的独立洗选煤厂所产煤矸石,以及其它无法消纳的煤矸石,由乡镇在实施综合治理项目中收费处置,或者在市政府许可的情况下由就近的综合治理项目接纳,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十三)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体自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旅、发改、应急、能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

(十四)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主体要及时将形成的道路、耕地、林地移交项目所在地村委,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防止撂荒。新增耕地由市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后纳入占补平衡指标库。

四、审批流程

(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由项目主体依据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勘测,出具勘测报告。项目主体根据勘测报告编写项目选址,报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旅、发改、应急、能源等部门现场勘踏后分别出具部门选址核查意见。

(三)由项目主体编写项目申请书或可研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编写项目申请书、政府投资项目编写可研报告),企业投资报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政府投资报发改局立项审批。

(四)项目主体依据批复的项目申请书(可研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包含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报行政审批局(企业投资)或发改局(政府投资),由相应审批部门审核批复。

(五)项目主体依据批复的设计编制环评报告,报生态环境分局批复。相关涉及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在报批环评时同步报林业部门开展报批工作。

(六)项目主体依据批复的设计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行政审批局批复。

(七)项目主体在取得以上审批手续并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报行政审批局批复开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实效。市政府成立孝义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决策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实施、综合治理的要求,于本方案下发15日内,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推动利用煤矸石进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实施。支持政策以文件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矿山企业、属地乡镇是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任务落实,在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我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发改局负责向自然资源局提供已完成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村庄台账,按程序履行腾出村交接手续;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负责政府投资的立项、设计审批。

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本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对本市采煤沉陷区和单个煤矿造成的沉陷区进行划定、对造成沉陷区灾害的采矿主体进行认定;负责对选址区域是否符合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是否与生态红线重叠、是否与地质遗迹保护范围重叠并出具部门核查意见;负责对此类项目的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设计的批复工作。

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设计、水保等前期手续的批复;负责审核出具开工通知。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评的审批、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农业农村局负责此类项目土地复垦后的耕地质量、标准的技术指导;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水利局负责项目区域泉域重点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水库、淤地坝管理保护范围以及汾河等保护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重叠情况的界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项目实施中水保工程的监督指导;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林业局负责对项目的林地手续的批复、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文旅局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应急局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能源局负责对项目利用煤矸石来源、数量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不得因实施项目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的安全生产,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

(三)规范流程制度,实行项目化管理。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行项目化管理,层层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人“四落实”。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规范化建设。

(四)严格监督检查,全面监管到位。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不定期对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项目实施的全方位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在项目实施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尊重当地意愿,维护群众利益。在实施利用煤矸石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时,要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和涉地农民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村集体和农民不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同时要将项目实施的效益与当地村集体和农民共享,坚决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粉煤灰、赤泥、尾矿综合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做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孝义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项目选址核查意见书

解读链接:【图解】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孝义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解读

          【文字解读】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孝义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解读

          【音频解读】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孝义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孝义市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0358-785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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